周口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政策法规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计划规划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信息。
4.重要会议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会议信息。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6.行政权力运行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采购信息
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应急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11.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分类。
1.决策类信息。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政策解读;重大决策预公开;专项规划等。
2.执行和结果类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执行及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及问责情况;建议提案办理等。
3.管理和服务类信息。主要包括部门领导;机构职能;人事信息;财政资金;应急管理;行政权力等。
4.监督保障类信息。主要包括各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等。
5.重点领域信息。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资源配置涉及我单位的内容。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信息来源、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日期、阅读次数
(四)公开形式
1.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zhoukou.gov.cn)
2.现场查阅点: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7楼1705室
查询时间(工作日):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394-8223349,传真:0394-8231980,邮箱:zksfgwbgs@163.com。
通讯地址: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7楼。
邮编:466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邮政申请。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从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通过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