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admin 时间: 2018-10-10 15:13:5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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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发改价检罚决字〔2018〕0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 

负责人:郭雷       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1号    

联系方式:0394-821529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专项检查文件要求,本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不执行电力价格政策的行为:

1.扩大范围向施工期间的基本建设工地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64]财预工字380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的用电所涉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当予以免征,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但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向施工期间的基本建设工地收取的电费包含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涉及电量16195126度,按照0.01元/度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共扩大范围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61951.26元。

 2.提高标准向周口碧桂园方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你单位190元/千伏安的标准向周口碧桂园方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申请编号:170313379995),供电容量为1260千伏安,共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239400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2004]97号)、《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降低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188号)文件的规定,用户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时,应缴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为160元/千伏安,周口碧桂园方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压供电方案中的第四路电源和第五路电源的内容以及接线图显示该公司的高可靠性供电线路及配套设施属于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情形,因此按规定周口碧桂园方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应为160元/千伏安,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总额为201600元,你单位提高标准多收费用37800元。

以上两种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共计:199751.26元

上述两种违规行为由询问笔录、电费结算清单、基本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用电一览表、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第一种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情形,第二种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力价格政策,在今后价格活动、收费行为中杜绝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在本机关检查时,你单位能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检查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时,能够主动地如实回答、不隐瞒等因素,且营销系统为全省统一设置,主观上没有故意多收费用的意愿,你单位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你单位在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述申辩,以及本机关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及时退还多收价款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六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9751.26元(壹拾玖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贰角陆分)。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99751.26元的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行周口文明路支行,户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1001555910058666666)。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川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