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5-05-13 15:05:5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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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13日至2025年6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信函请寄至:周口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邮编46600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zksggb@1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13日

 

附件:

 

周口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豫政〔2022〕32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措施(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工程建设招标投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值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第六条 招标人量化评价指标。

(一)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3.在市场主体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2.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达到法定时限的;

3.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5.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控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7.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8.不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

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进行的;

1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后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

2.因主观原因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3.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4.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投标人量化评价指标。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在市场主体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以各种手段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恶意、虚假质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2.虚构事实,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标评审专家(含业主专家代表)化评价指标。

(一)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3分:

1.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2.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3.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4.业主专家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或通过其他方式暗示其他评标专家;

5.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分:

1.评标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2.不遵守评标区域评标管理制度,在评标过程中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的;

3.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6.故意压缩或者拖延评标时间的;

7.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分:

1.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结束前,同一项目的专家2人以上同时离开评标室;

6.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7.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针对量化指标记录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减分值并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记录工作。如市场主体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扣分的记录、归档及公告

第十条 交易中心记录的信用扣分的记录,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市场主体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计入信用评价信息档案。

第十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 信用评价分值低于10分的当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告,并通报至本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减1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减2分公告期限为6个月,减3分公告期限为9个月。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第四章   信用扣分的救济渠道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应当会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 对被列入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实施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惩戒措施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所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 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鼓励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文件约定等方式实施其他激励

第十 鼓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交易标准文本中增加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条款供招标人选择,条款应包括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时间节点、权重比例等。

第十 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

(一)招标人。

1.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3.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

2.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投标人。

1.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2.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3.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四)评标专家。

1.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其他信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2.考核不合格的;

3.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

核定后的黑名单信息通过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招标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有黑名单成员的联合体投标受同样限制;

(二)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实时退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不得选择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及时将其相关信息移交其管理部门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黑名单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相关当事人应参加信用培训、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

第六章  附

第二十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使用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整改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