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周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作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
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应作为招标人。农业、教育、医疗卫生、公路水运、水利等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承担招标投标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时,应建立内部决策机制,充分听取项目使用单位的技术与功能需求,并对招标全过程负责。项目使用单位应承担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协同验收评价等责任。
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24〕19号)规定,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代建中心作为招标人,使用单位和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招标人又是行政监督部门时,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招标人又是行政监督部门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由其内部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完善监管内控体系机制,健全权力运行清单制度,同时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第四条 招标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完成,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监督记录》。行政监督部门要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强化联合惩戒。
行政监督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治理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为: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参与并递交投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电子投标保函;
(五)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
(八)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核查;
(九)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三)招标人撰写合同履约评价报告。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标
第九条 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可以从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外省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实行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与评标区智能门禁管理系统一体化运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抽取专家,评标区门禁管理系统自动获取抽取系统生成的加密结果,并自动关联评标项目。评标专家到达中心封闭的评标区通过人脸或身份证识别,确定身份,进入指定评标区域进行评标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须通过全省远程调度系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本地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同标不同室,同室不同标”的方式分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轨迹应可溯可查。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质、信用、业绩等进行资格审查,对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标进行暗标评审,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考察报告(如有),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2/3,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核查随机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两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两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出前两名。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核查随机法。招标人采用核查随机法“双摇号”定标的,鼓励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到场依次抽取各自数字代码,定标委员会组长以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至少提前1日向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情况说明,经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摇号,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不得为拟派项目经理。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采用核查随机法“双摇号”定标的,公证人员全程公证。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定标时由专人进行完整书面记录,经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最终形成集体商议意见。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招标人应公示定标报告中选择该中标人的理由。
招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建立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最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标委员会组长介绍与会人员情况;
(二)行政监督部门宣读定标纪律要求;
(三)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组长或代表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六)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人员);
(七)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考察或质询报告(如有);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此外,还可以参考第二十二条定标因素等相关因素;
(八)形成定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鼓励定标委员会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参考以下“择优”和“比劣”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投标报价;
(二)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等级;
(三)企业资质;
(四)类似工程业绩;
(五)企业荣誉;
(六)招标人对企业及项目班组(团队)的认可;
(七)有关标后服务;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九)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密封保存,保管期限自归档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强化合同约束,对不按合同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进行警告或终止合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招标人在竣工验收10日内对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撰写履约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明确“好、中、差”等级。评价结果为“中”以下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再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差”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履约评价报告同步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名单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招标人代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行为。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和各项监督行为提供服务保障,加快公共资源平台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数智化”监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收集、评估“评定分离”试行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在本办法到期前六个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步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参考模版)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参考模版)
3.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定标报告(参考模版)
4.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监督记录(参考模版)
附件1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
(参考模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 |
……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3家。 |
|
…… |
…… |
……
|
评定分离特别规定 |
本招标标段根据《周口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 1.定标办法: 。 2.定标前定标核查的内容和方法: 。 3.定标会中标候选人答辩要求: 。 |
附件2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参考模版)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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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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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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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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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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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委员会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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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行政监督部门(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
定标报告
(参考模版)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定标概况一览表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行政监督部门名单
四、定标办法
五、定标情况
六、定标结果
七、附件
附件4
周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监督记录
(参考模版)
工程项目名称:
定标会记录:
其他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