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科室 |
频次上限 |
1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第三条第一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第五十条第一款: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第五十条第二款: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第十三条第一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1.采取在线监测方式检查的,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或有针对性核查; 2.采取现场核查方式检查的,每年不超过10次。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合格的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第十七条第一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检查不超过1次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检查不超过1次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进行节能审查并通过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项目开工建设前抽查不超过1次 |
5 |
开工建设以及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6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到达整改时限时检查1次 |
7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8 |
生产单位用能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9 |
是否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是否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0 |
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1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2 |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3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是否达到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到达整改时限时检查1次 |
14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5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第十条第三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6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7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第十三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8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
19 |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第十七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