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水 中心项目(供水系统转型升级改造)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5-07-25 15:24:3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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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发改审批能评202559              签发人:杜继民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水

中心项目(供水系统转型升级改造)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郸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呈报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中心项目(供水系统转型升级改造)节能报告的请示》(项发改字〔2025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及相关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现将我委审查同意的《周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节能审查意见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项目建设涉及的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产能政策等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周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5724

 

 

 

 

 

 

 

 

 

 

 

周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人代表

张鹏

彭彦锋

通讯地址

河南省郸城县金丹大道08

邮政编码

477150

联系电话

13526295119

项目名称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水中心项目(供水系统转型升级改造)

建设地点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状厂区东南侧

起止年限

2025-2026

项目所属行业

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项目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水、压缩空气

年综合能耗量(吨标准煤)

(当量值)1298.85吨标煤

(等价值)3170.51吨标煤

项目总投资(万元)

16276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  改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郸城县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状厂区东南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9497.695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16134.4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0578.96平方米。主要建构筑物有取水泵站及在线监测间、水处理车间、一体化消防水池水泵房、絮凝沉淀池、污泥池、污泥浓缩池、脱水机房等。项目以地表径流水、再生水为水源V 型滤池+超滤+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EDI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企业凉水塔补水、生产工艺用水和锅炉用水等。主要建设预处理系统、超滤系统、反渗透系统、EDI系统以及各系统进水池、产水池和回用水池、引配水管线工程等。项目采用分期建设,设计总产水能力约为4.5m3/d其中一期工程土建规模4.5立方米/、设备规模2立方米/

主要用能设备取水泵、电动葫芦、湖水源原水提升泵、一级RO供水泵、二级RO供水泵、凉水塔补水泵、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空调等。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力、天然气;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

项目年消耗电力1056.84千瓦时;耗能工质-5.77万立方米、压缩空气262.8万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标煤当量值 1298.85吨标煤折标煤等价值3170.51吨标煤。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298.85标准煤,等价值3170.51标准煤,计入郸城县能源消费总量。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并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方案,提高能源利用率。

(四)项目要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项目建成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节能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如项目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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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