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鹿邑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4-01-05 22:22: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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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发改投资〔2010〕122号             签发人:王田业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口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鹿邑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鹿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鹿邑县财政局:

报来《关于调整鹿邑县职业技术学校住宿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鹿发改〔2023〕80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文件精神,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对鹿邑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240元/生•期(8人间,带空调)。

二、学生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要保证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的正常用电、用水等,并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重复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加收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还。退费由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将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2024年春季开学时开始执行。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口市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关于核定鹿邑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pdf



责任编辑: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