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河南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
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
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县(市、区)要在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1〕1055号)基础上,严格对照《关于河南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74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通知》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由3.5%降到3.0%,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鼓励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團、降低启动条件,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提高启动条件。
请各县(市、区)在获取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的CPI及相关指数后立即启动价补机制,当地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提前测算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数量,请财政部门提前安排所需资金特别是增支资金,必要时可请示当地政府协调支持。每月2号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市发改委(价调科)和财政局(社会保障科)。2023年4月15日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价调科)和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附件:https://fgw.henan.gov.cn/2022/11-02/2633282.html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口市民政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周口调查队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