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周价费字[2002]3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经济尚不发达,为减轻丧户负担,推进殡葬改革,各县、市尸体火化费、运尸费、抬尸费、尸体停放费等省管项目按省定标准下浮15%执行,川汇区按省定标准执行。
二、省委托市管的收费项目、标准,按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市殡葬场馆、设备配齐后,由县、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物价局审批。川汇区执行标准见附表。
三、殡仪服务收费要本着丧户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持收费批准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2002年3月29日
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价费字[2000]095号
各市、地物价局、民政局:
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85号《关于贯彻〈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我省殡葬改革步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改革各项配套服务措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精神,鉴于近几年火化设备价格及汽柴油和汽车配件、修理等费用提高,加大了殡葬业务成本,不少单位长期亏损经营,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殡葬单位的发展。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尸体火化费
16岁以上的,普通火化机(每台价格在15万元以下)每具尸体收费160元,中档火化机(每台价格在15—40万元以下)每具尸体收费280元,高档火化机(每台价格在40万元以上)每具尸体收费350元;不满16岁的收费减半。
二、运尸费
凡用殡仪车运尸,距殡仪馆20公里以内的,普通殡仪车(每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收费120元,中档殡仪车(每辆价格在10万元—20万元)收费200元,中高档殡仪车(每辆价格在20—40万元)收费350元,高档殡仪车(每辆价格在40万—60万元)收费800元,超豪华殡仪车(每辆价格在60万元以上)收费面议。超过1公里均加收5%(按单程计算)。
殡仪车到达接尸地点后,半小时内不另收费;超过半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2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跨市、地的运尸收费,由殡仪馆和丧户面议。
三、抬尸费
殡仪人员抬尸的。每具尸体收费50元。传染病尸体(以医院证明或死亡证明为准)加倍收费。
丧户自己抬尸的,不再收费。
腐烂、碎尸等特殊尸体的收殓收费,由殡仪馆和丧户面议。
四、尸体停放费
一般停放,每昼夜收费30元。冷柜冷藏,7天内,每昼夜收费50元,特殊尸体每昼夜收费80元;超过7天的,每昼夜收费100元。
五、其它收费项目,如尸体整理、骨灰寄存、追悼厅、休息室、装灰服务等和骨灰盒价格,由省委托市地物价部门具体制定。
六、凡被定为国家等级殡仪馆(以民政部或省民政厅文件为准)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国家三级、二级、一级殡仪馆上浮幅度分别为5%、10%、15%。经济欠发达的县,可在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市地物价部门核定。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
河南省物价局 河南省民政厅
2000年4月4日
附表:
市管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尸体整理费 |
|||
1、正常尸体 |
|||
整容 |
元/具 |
50—100 |
含刮脸、描眉、描口红等 |
脱衣、穿衣、洗身 |
元/具 |
50—100 |
|
2、特殊尸体 |
元/具 |
面议 |
传染病、腐烂尸体 |
二、骨灰寄存、服务费 |
|||
1、装骨灰服务费 |
元/具 |
50 |
含骨灰袋 |
2、骨灰寄存费 |
元/具 |
50 |
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20年,原则上不再寄存,如续存加倍收费 |
三、殡仪设施租、售费 |
|||
1、追悼厅 |
元/次 |
150 |
含室内设施,限1个半小时内 |
2、休息厅 |
元/次 |
60 |
含室内设施,限1个半小时内 |
3、解剖设施及服务费 |
元/具 |
200 |
|
4、租花圈 |
元/个 |
5 |
|
5、售黑纱、白花 |
元/个 |
0.5 |
|
6、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 |
按实际购进价顺加30% |
||
四、其它收费 |
|||
1、接尸车挂纱 |
元/次 |
5 |
|
2、停车场收费 |
|||
大车 |
元/辆 |
5 |
|
小车 |
元/辆 |
3 |
|
3、加班火化服务费 |
元/具 |
50 |
指公休日、法定假日丧户 |
4、加班运尸服务费 |
元/具 |
50 |
|
5、烈士陵园骨灰寄存费 |
元/年 |
200 |
说明:此表所列收费标准仅限川汇区执行,其它县市按管理权限报批
关于明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周价费[2003]49号
各县市物价局、民政局,泛区分局:
鉴于各县市殡葬场馆已经建成,为推进全市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改革各项配套服务措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豫价费字[2000]095号文件规定和周价费字[2002]3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各县市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管项目
(一)尸体火化费
火化16岁以上人员尸体,使用普通火化机(每台价格在15万元以下),每具尸体收费140元;使用中档火化机(每台价格在15—40万元以下),每具尸体收费240元;使用高档火化机(每台价格在40万元以上),每具尸体收费300元;不满16岁的收费减半。
(二)运尸费
凡用殡仪车运尸,距殡仪馆20公里以内的,普通殡仪车(每辆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收费100元;中档殡仪车(每辆车价格在10—20万元)收费170元;中高档殡仪车(每辆车价格在20—40万元)收费300元;距殡仪馆20公里以外的,普通殡仪车每公里加收5元,中档殡仪车每公里加收8元,中高档殡仪车每公里加收15元。
殡仪车到达接尸地点后,半小时内不另收费,超过半小时的,每半小时加收2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跨县、市的运尸收费,由殡仪馆和丧户面议。
(三)抬尸费
殡仪人员抬尸的,每具尸体收费40元;传染病尸体(以医院证明或死亡证明为准),每具尸体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丧户自已抬尸的,不再收费。
腐烂、碎尸等特殊尸体的收敛收费,由殡仪馆和丧户面议。
(四)尸体停放费
一般停放,每昼夜收费25元。冷柜冷藏,7天内,每昼夜收费40元,特殊尸体每昼夜收费70元;超过7天的,每昼夜收费85元。
二、市管项目
(一)尸体整理费
1、正常尸体
(1)整容:每具50-100元(含刮脸、描眉、描口红等);
(2)脱衣、穿衣、洗身:每具50元。
2、特殊尸体:面议(指传染病、腐烂尸体)。
(二)骨灰寄存、服务费
1、装骨灰服务费:每具40元(含骨灰袋)。
2、骨灰寄存费:每具每年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20年,原则上不再寄存,如续存加倍收费)。
(三)殡仪设施及丧葬用品租售费
1、追悼厅:每次100元(含室内设施,限1个半小时内);
2、休息厅:每次30元(含室内设施,限1个半小时内);
3、租花圈:每个5元;
4、售黑纱、白花:每个0.50元;
5、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实际购进价顺加30%。
(四)其它收费
1、接尸车挂黑纱:每次5元;
2、加班火化服务费:每具30元(指法定假日丧户要求加班火化);
3、加班运尸服务费每具30元(指法定假日丧户要求加班运尸)。
三、殡仪服务收费要本着丧户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各县市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增加项目或提高标准,须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凡被民政部或省民政厅定为国家等级殡仪馆的,持民政部或省民政厅的批准定级文件,到市物价局申报上浮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上浮标准。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