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完善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汇区、淮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发展改革部门,中心城区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停车设施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24〕18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在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等定价程序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范围
(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政府性财政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3.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规划的道路内停车泊位;
4.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5.其他可纳入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二、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分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不同时长实行差别化、阶梯式收费制度。
(一)适用范围
川汇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和黄泛区农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淮阳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区域划分
中心城区根据停车设施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机动车停放一类、二类、三类区域及道路内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并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一类区域为建设路、黄河路、汉阳路、大庆路围合区域(均含本道路)及市中心医院文昌路院区;
二类区域为太清路、太昊路、龙源路、周口大道围合区域(均含本道路,除去一类区域)及周口火车站;
三类区域为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机动车类型
机动车分小、中、大型汽车和摩托车,其中:小型汽车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汽车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汽车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分别按照同区域小型汽车收费标准的1.5倍、2倍收取。摩托车实行计次收费。
(四)时段划分
道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时间划分为白天、夜间两个时段。
工作日:上午7:30至下午19:30为白天时段,下午19:30至次日上午7:30为夜间时段。
公休日:上午8:30至下午19:30为白天时段,下午19:30至次日上午8:30为夜间时段。
(五)收费标准
1.小型汽车在一类、二类区域实行计时收费,三类区域实行计次收费。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不再享受免费停车优惠。
(1)一类区域
道路内停车泊位:首小时3元(含1个小时),第2至第5个小时每小时1.5元,第6个小时起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时段连续停车最高20元封顶,夜间时段免费。
道路外公共停车场:首小时2元(含1个小时),第2个小时起每小时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18元封顶(含24个小时)。
(2)二类区域
道路内停车泊位:首小时3元(含1个小时),第2至第5个小时每小时1元,第6个小时起每小时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白天时段连续停车最高15元封顶,夜间时段免费。
道路外公共停车场:首小时2元(含1个小时),第2个小时起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13元封顶(含24个小时)。
(3)三类区域
道路内停车泊位:3元/次。
道路外公共停车场:2元/次。
2.摩托车在一类、二类、三类区域均实行计次收费,1元/次。
(六)减免停车费的情形
1.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收取停车费;
2.地下公共停车场按照所在区域道路外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4.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法定节假日放假通知为准,包含公休日)期间在道路内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5.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服务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6.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免收停车费;
7.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机动车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8.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出院病人凭当日出院票证免收当日停车费。
三、其他事项
(一)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停车场备案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出入口统一设置标价牌,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经营者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收费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车辆停放者应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并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新能源车辆充电完成后应及时驶离充电车位。使用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停放者应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周口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周发改收费〔2012〕575号)同时废止。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