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十问十答
第一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问: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吗?
金融机构只能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随意超范围经营,并不是所有机构都可以面向公众吸收资金。最典型的机构是银行,银行属于获得国家监管部门审批,可以在批准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存款业务。
温馨提示:任何形式的投资都面临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请大家从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注意风险甄别,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第三问: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个特征。非法性是指未获得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营业执照仅表示该公司可以注册成立,不代表可以从事金融业务,中央金融委明确规定金融业务需持牌经营,目前有权批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驻机构,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或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利诱性是指非法集资通常借助投资理财、项目投资等方式,承诺高息回报,通常情况下回报利率远高于银行、证券等机构理财产品收益。社会性是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即对投资人的资质不进行审核筛选,不针对特定投资群体,是广泛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第四问:什么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人承担哪些责任?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通俗讲就是最开始发起集资的人,也是最终归集资金的人。非法集资人通常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他们会打着上市公司融资、财富产品理财投资、高精尖项目投资、蓝海项目等噱头,假借某些明星、专家或专业机构背书,在公众中提升自己的合法性,会发布一些投资成功案例,显示有某某群众投资后短期获得了高额收益,证明投资收益的真实性,进一步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投资。他们往往通过手机APP或网站开展业务,全流程线上授权,投资人往往会忽略保留证据,风险暴露后,对方会关闭APP或者网站,让投资人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人负责清退集资基金。
第五问: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承担哪些责任?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比较典型的有非法集资企业的业务员,通过发放广告、线下宣传等方式,协助企业开展非法集资业务。进一步扩大范围,可能还存在为非法集资企业提供广告制作、文案设计、广告发布的公司,租赁提供办公场地的公司等等,这些可能都参与到了非法集资活动中。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协助人同样承担集资资金清退责任。
第六问:非法集资参与人需承担哪些风险?
非法集资参与人即投资受损群众主要面临财产损失风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通常情况下,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会通过各种方式将集资资金转出,常见手段有个人消费、对外投资等。待风险暴露行政司法机关介入时,往往面临犯罪嫌疑人个人名下无可处置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无法变现、债权无法收回等问题,资金追回难度大。资金追回后,也无法满足群众100%退回本息的需求,仅能根据资金追回的额度,按比例向投资受损群众退回,过程可能长达几年。
第七问: 遇到非法集资问题如何甄别和处置?
投资时请前往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首先要注意甄别机构的经营资质,是否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需注意,金融企业审批权限均在省级及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市、县监管部门无审批权限,国家或其它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要关注收益回报率,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产品会根据风险情况对产品进行分级,收益率高的产品往往风险等级也高。如果遇到有人推销投资汇报收益10%以上的理财产品,需注意可能是非法集资。如果遇到了非法集资也不要慌张,在日常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业务办理资料,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会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回单,签订的合同也会书面或电子传送至客户本人留存。要养成索要业务回单和留存电子数据的习惯,办理大额资金业务时,如果是线上办理,要留存业务办理截图等资料,线下则要索取书面资料。以便出现问题时可以留存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遇到风险时,要第一时间向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寻求帮助,不要顾及面子刻意隐瞒实事,可能会影响行政和司法部门调查,不利于及时追回损失。
第八问:哪些属于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具体为:(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问:只是制作发布宣传广告,并未实际吸收资金,也要承担责任吗?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问:非法集资资金的追回、清退包含哪些?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通俗的讲,除了集资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外,其它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吸收资金,但通过广告服务、代言、业务代理等方式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的,获得的经济利益也要被追回向投资受损群众进行清退。
温馨提示:任何形式的投资都面临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请大家从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注意风险甄别,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