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摘要
来源: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2-02-25 21:21: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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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企纾困促增长政策汇编》收录了国家、省、市45个惠企纾困促增长政策文件,现将重点政策内容摘要如下:

一、减税政策

1.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免“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豫政办〔2022〕14号)

2.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5.对科技型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豫科〔2020〕20号)

二、政府奖补政策

6.对因受疫情、春节等因素影响停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2年2月15日前实现满负荷生产的,给予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2022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豫政办〔2022〕14号)

7.培训补贴:(1)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豫政办〔2022〕14号)。(2)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预先支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豫政办〔2021〕76号)

8.上市补助:(1)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豫政办〔2022〕14号)。(2)对我市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给予每家企业最高总额200万元补助。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公司,对辖区以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和主营业务迁至我市,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且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周政办〔2021〕17号)。(3)对申请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等时间节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豫政办〔2020〕32号)

9.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持续在规3年内的新增电力、燃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豫政办〔2022〕14号)

10.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体量的可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并按照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联合承担并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豫政办〔2022〕14号)

11.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豫政办〔2022〕14号)

12.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发改财金〔2022〕271号)

13.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头雁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豫政办〔2022〕8号)

14.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豫政办〔2021〕76号)

15.头雁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豫政办〔2021〕20号)

16.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豫政办〔2022〕8号)

17.2021—2025年,对生产效益稳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新升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周政办〔2021〕17号)

18.被评定为周口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工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周政办〔2021〕17号)。

19.对利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按其服务支出的30%给予补助。(豫政办〔2020〕32号)

三、融资政策

20.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豫政办〔2022〕14号)

21.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全年安排200亿元外贸产业专项信贷额度,分类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豫政办〔2022〕14号)

22.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豫政办〔2022〕14号)

23.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豫政办〔2022〕14号)

24.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豫政办〔2022〕14号)

25.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豫政办〔2021〕76号)

26.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且形象进度达1/3以上的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准入手续。(周建〔2021〕122号)

27.在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邮政储蓄银行为企业信贷审查审批开通“应急通道”,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7*24小时线上纯信用贷款,年利率降至最低;对符合条件的出现暂时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邮储银行将依规提供帮扶服务。(周工信联企业〔2021〕44 号)

28.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发改农经〔2020〕350号)

29.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豫政办〔2020〕32号)

30.对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科技型企业,统筹中央、省级资金给予75%的贴息支持。(豫科〔2020〕20号)

四、政府采购政策

31.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豫政办〔2021〕76号)

3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五、保险政策

33.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豫政办〔2022〕14号)

34.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发改财金〔2022〕271号)

35.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原定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豫政办〔2021〕76号)

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策

36.优化“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办电服务,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豫政办〔2022〕14号)

37.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豫政办〔2022〕14号)

38.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豫政办〔2022〕14号)

39.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以联合检查为首选方式。(豫政办〔2022〕14号)

40.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周环文〔2021〕93号)

41.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项目,使用装配式的单体建筑装配率超过40%以上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周建〔2021〕122号)

42.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1/3以内。(豫政办〔2020〕32号)

七、水电气、房租等政策

43.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豫政办〔2022〕14号)

44.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给予奖补。(豫政办〔2022〕14号)

45.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豫政办〔2021〕76号)

46.免收全市工业仓储企业不动产登记费,费用由财政承担,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免收全市工业仓储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47.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豫政办〔2020〕32号)


责任编辑: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员